答復|月季花是否可以作為普通食品進行生產經營?
時間:2025-07-08 08:13 來源: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原文:
問:


尊敬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執法稽查局:
月季花作為傳統食品在河南南陽有悠久的食用歷史,人們素來用其泡茶、煮粥、制作糕點等。我公司于近期研制了一款月季啤酒,為我市月季產業發展開辟了新賽道。因啤酒里添加了少量月季花,有人質疑我們違反了《食安法》第三十八條。南陽月季啤酒使用的月季花系食用型月季花,該月季花在生產過程中僅作為風味原料進行浸泡提取,未用于任何藥用目的或功能性添加。產品標簽、宣傳、說明書中未涉及任何醫療或保健功效描述。依據《非藥品經營單位銷售中藥材有關問題的復函》(食藥監辦稽函〔2017〕47號)第一、三條規定:中藥材有藥用、食用、獸藥用等多種用途,判斷中藥材是否屬于藥品管理,關鍵在于界定其用途“”未進入藥用渠道的中藥材,鑒于各地有不同的食用傳統,不宜強調其藥用屬性,經營者無需取得《藥品經營許可證》“。綜上所述,我公司使用的月季花是否可以作為普通食品生產經營?
答:
一、經查,我局未獲取到”月季花“作為普通食品原料或新食品原料進行生產的依據。原國家衛生計生委《關于新食品原料、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關問題的說明》對普通食品的界定與管理有較詳細的說明。上述文件已主動公開,請登錄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網站查閱。網址:http:www.nhc.gov.cn。如仍有疑問,建議可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咨詢。 二、在《中國藥典》中,月季屬于中藥材,且月季未列入”食藥兩用“目錄。使用既未列入”食藥兩用“目錄,又未被批準為新食品原料或普通食品原料的物質生產食品的,應依據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七條,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,否則,應按照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