答復|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有關問題的咨詢


第一百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,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,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,可以免予處罰,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;造成人身、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
如果一個案件處罰依據第一百三十六條,免于處罰,但又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。沒收財物屬于行政處罰,免于處罰和行政處罰可以同時存在嗎
在處罰決定中如何表述? 免于處罰,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?
還是免于罰款,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?或是其他?
答:
《食品安全法》第136條中表述的“免于處罰”,是免于罰款。在實際工作中,未銷售的不合格食品存在被銷售和被食用的風險,為控制食品安全風險,應當予以沒收并依法處理。沒收不合格食品應當依據法律程序,立案處置。建議參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編著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解讀》。
回復部門: 執法稽查局時間:2024-11-06